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2日以被告人王东涉嫌犯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向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讷河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4月1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东在服刑期间,利用手机上网聊天,骗取两名被害人钱财,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利用一名被害人裸体照片相要挟,勒索钱财,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经过庭审质证、辩论,被告人王东自愿认罪。
合议庭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因敲诈勒索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8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人民币;原判未执行刑期为3年4个月零4天,并处罚金2万元人民币。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9个月,并处罚金22万元人民币。该判决于4月27日对被告人王东公开宣判,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已被交付监狱执行。(中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