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钱进中介腰包
去年,南京市民林女士找到陆某开办的房产中介想买二手房,由于当时看中的区域房价波动较大,陆某向林女士提出先支付5万元订金,以免错过机会房价上涨。林女士一听觉得有道理,便在陆某指点下,将钱款打入了中介公司的账户里。
然而,林女士并不知道,早在2012年起南京市房产局就已经开展购房资金托管业务,不允许将购房款打入中介公司账户。但是陆某正是钻了购房人经验不足的空子,反正客户并不清楚如何办理托管,只要购房款打入公司账户,就等于进了自己的“腰包”。由于当时南京二手房生意一直挺红火,除了林女士外,还有不少客户也都把钱打入了陆某公司的账户,无形中成了陆某的“取款机”。
一笔笔购房款就这样被陆某用于公司运营及个人买车买房,挥霍无度。等购房人找上门来时,陆某已无力“吐出”购房款,只能投案自首。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表示,骗子固然可恨,但是购房人也应从中吸取教训,对购房这样的大事,最好多了解相关规定,防止因为不了解而被骗。
“确认单”成霸王条款
楼市买卖热闹、中介竞争激烈,进了门的客户在没有签约付钱之前都可能被其他中介抢走。为了给自己“上保险”,不少中介公司与客户都会签订一份看房确认单,而其中就会约定:购房人如果与出卖人私下完成交易,或者通过其他房产中介对同一套房屋进行交易的,购房人仍需向本中介公司支付佣金和违约金。
无锡的金女士就曾遭遇过这样的霸王条款。她先从一位中介处获悉了香山名园的房产,在中介“帮忙统计工作量”的理由下,金女士签下《看房确认单》后,表示“要考虑考虑”就回到了家中。之后,她在网上搜索同一套房源,发现另一中介报价比原先的低2万元,遂与后一家中介签订协议并完成购房交易。没想到原先的中介以“跳单”为由,将她告上了法院。
审理过同类纠纷的无锡市崇安法院认定,该条款权利与义务不对等,当视为无效格式条款。金女士也从她的案子中获得胜诉。法官表示,只要买房人是通过其他正常途径获知房源信息,也没有跟中介签下独家委托合同,仅凭一纸《看房确认单》是没有什么法律约束力的。
找中介先看星级
据介绍,8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就是要规范全市房产中介行业行为,推进诚信经营。目前,全市有房地产经纪机构1200余家,房地产经纪人员8000多名。“预计最快今年底之前,将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房地产经纪信用信息平台,届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人员的信用情况在网上可以一目了然。”苏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副处长顾正东说。
根据该办法,苏州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级(信用优秀)、B级(信用合格)和C级(失信警告)三个等级,信用等级1年有效。低于C级的,列入失信机构名单的,将在网上公示3年,存在重大失信行为的经纪机构,将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注销其经纪机构备案,并向工商等公共信用平台通报信息。
构成重大失信行为包括:在房屋交易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为群租房、明令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的;在提供经纪服务过程中出现违法行为的。
本报记者 梅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