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近日联合出台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据悉,这在律师事业发展史上还是第一次,舆论也普遍认为,这对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推进律师事业发展,充分发挥律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将起到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根据立法原理和立法法的规定,“两院三部”的新规也不能凭空设规。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主要体现在三大诉讼法和律师法上,“规定”必然也只能是对上位法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同时,“两高三部”其实各自也出台了不少有关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新规一方面要吸收这些现行规定的内容,另一方面也要注意与这些既有法律法规的衔接。
既然“规定”并不“新”,推动新规出台的问题导向其实就指向了以往对法律规定的律师执业各项权利落实不够有力。过去有“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这“三难”之说;近年来,又有了“发问难”、“质证难”、“辩论难”这新“三难”。如果律师合法执业受到打压,甚至被无端刁难,公正就难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有效维护。
当然,有了新规,律师执业权利仍然可能被侵犯。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必无权利。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关键就在救济机制的有效与否。以往,律师执业权利受到侵犯,一来往往状告无门;二来告了也白告。当纠纷解决机构就是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机构,救济机制事实上很难保障其有效性。
此次《规定》围绕救济制度设立了四道保障:一是投诉机制,即律师可以就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向办案机关及其上一级机关投诉;二是申诉控告机制,即律师向检察机关申诉控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三是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机制,即律师向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申请维护执业权益时的处理和救济机制;四是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即各部门要定期沟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工作情况,及时调查处理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突发事件。这些救济制度的完善,将有利于确保侵犯律师执业权利的行为能够得到及时纠正。
救济机制有了,接下来的主要工作就是要让它顺畅地运转起来,并通过个案的公正将救济的有效性传递到更多的法律职业者中去。因为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也是在保障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生成,更是在保障律师所服务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