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9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这一《意见》,具体体现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正是让人民理解司法、信赖司法、尊重司法的关键之举。
要让人民信赖司法,首先就应当“让审理者裁判”。司法活动强调“亲历性原则”,法官只有亲自倾听诉辩双方举证、质证的主张和理由,才能够真正认识和感受每一个具体案件中的是非曲直,最终形成权利义务再分配的裁判依据。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必须严格落实“由裁判者负责”。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没有责任的权力难以避免任性。审判权作为公权力的一种,授权来自宪法,本质源自人民,必须受审判责任的约束与限制。
司法要获得人民的信赖,同时也要恪守司法权自身的运行规律。如医生不能包治百病一样,法官受当事人提交证据真实性的制约,也难以百分之百地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正因为司法权的这种判断权属性,法律上赋予法官一系列不能发现案件真相时的裁判方法,如刑事审判中的疑罪从无、民事审判中的高度盖然性等,这些证明规则反映了人类发现未知事实的方法和规律,已为现代法治国家所普遍采用。(贺小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