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发人送黑发人,这件事带给两位老人的伤痛自不必说,更让两位老人觉得心痛的,是姜老伯夫妇和儿媳因两套房子引发的两个官司。前一个官司已审结,主要是继承分割儿子和儿媳的婚房,法院最终判决婚房归儿媳所有,由儿媳给老两口相应的房屋折价款。现在我们要说的是后一个官司,原告是儿媳,她将姜老伯夫妇告上法院,称其丈夫,也就是姜老伯的儿子在生前并没有留遗嘱,因此要求继承产权登记在姜老伯夫妇和儿子名下的A处房屋中属于儿子的份额,即儿子享有的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其应按法定继承,享有房屋九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庭审中,姜老伯及老伴提出,虽然这套房屋产权是登记在三人名下的,但购买这套房屋的钱全部来源于姜老伯夫妇,是姜老伯将自己名下的一套老公房出售后所得的售房款,再加上夫妻两人的积蓄购买的。当时儿子还在读书,根本没有能力出资购房,老两口完全是因为只有这一个儿子,所以产权证上才加了儿子的名字,儿子所享有的份额不应为房屋的三分之一,不同意儿媳的诉讼请求。
依据《继承法》的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本案中,A处房屋为姜老伯夫妇和儿子共同所有,现在儿子去世,因此首先应当对该房屋内三人所享有的权益进行分割后,才能进行遗产继承。而姜老伯的儿子在购房时仍在读书,他是没有能力在当时支付购房款的,结合姜老伯夫妇对该房屋购买所作的贡献,姜老伯儿子在该房屋内所占的份额应小于姜老伯夫妇。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合法同财产。本案中,因被继承人姜老伯的儿子生前并未留有遗嘱,因此他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姜老伯夫妇和儿媳作为儿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他们三人对于儿子的遗产应共同予以继承。现实是,姜老伯夫妇失去了唯一的儿子,为失独老人,儿子的离世对两位老人来说身心已造成了巨大的伤痛,在今后的生活中,两位老人较儿媳相比,从精神和经济上都需要得到更大的照顾和帮助。虽然儿媳也失去了爱人,但从年龄和生活状态来看,她完全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开展新的生活,而且她已取得婚房的所有权,在经济上需要的照顾明显会少于两位老人,所以两位老人应得的继承份额应远高于儿媳。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房屋归姜老伯夫妇所有,由他们给付儿媳相应的折价款。
《庭审实录》法律总顾问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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