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江先生生中年丧偶后经人介绍认识了差不多年纪的程女士,两人相识一个月后便结伴共赴国外旅游。江先生购买了当地首饰若干赠与程女士,价值约2万元。不料,回国还不到一个月程女士向江先生提出了分手。江先生要程女士返还全部首饰。起初,程女士表示愿意,后因江先生在态度和言语比较激烈,程女士不再愿意返还。江先生便诉至虹口区法院。
庭审中,江先生坚持认为赠与首饰的目的是为了双方感情发展顺利可以步入婚姻殿堂,属于附条件的赠与。程女士则表示这只是一般赠与,不愿返还。
法官认为,江先生认为赠与附有条件的观点并不成立。法官向江先生解释,所购买的首饰自交给程女士起就已经属于程女士所有。婚姻法明文规定婚姻自由,因此以结婚为附加条件缺乏法律效力。这些首饰也不能认定为彩礼,江先生赠与行为只是恋人之间的普通赠与。
随后,法官又劝诫了程女士,并谈到两人恋爱时间比较短,赠与的首饰价值较大的事实,希望程女士酌情返还江先生部分首饰。程女士表示自愿返还一半首饰。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确认程女士自愿归还江先生部分首饰,江先生的其他诉讼情况不予支持。(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