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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先合同义务”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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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6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白领跳槽辞职却遭新东家毁约
静安区法院审理一起“先合同义务”的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
李鸿光 宋宁华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从用工时开始生效,但对“先合同义务”这种罕见的劳动纠纷该如何认定呢?近日,上海静安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新类型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调解,由公司支付劳动者栾小姐经济补偿金人民币4万元人民币,使这起劳动争议纠纷得以化解。

  为求高薪跳槽却遭“乌龙”

  2014年12月前,白领栾小姐在上海某外商商务信息咨询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一职,月薪水为2.5万余元。她的合同期限到2016年6月20日止。

  2014年12月,栾小姐获悉一家邮购公司在招聘市场部经理一职,即前往该公司应聘面试。经多轮面试后,2015年1月3日,该邮购公司外籍行政总监通过发送邮件,向栾小姐发送入职通知书,明确栾小姐入职时间为2015年2月9日,工资待遇为每年13薪,每月收入为税前3.5万元及奖金等组成。2015年1月5日,双方再次确认了栾小姐的入职事宜后,栾小姐即向原公司提出辞职,确认离职时间为2015年2月6日。

  岂料栾小姐刚提出辞职,次日就突然收到该邮购公司邮件,取消她的入职通知。栾小姐多次与邮购公司交涉,可邮购公司都采取回避态度,不再给她任何答复,致栾小姐失业在家。栾小姐申请劳动仲裁,被告知应直接向法院起诉。

  法律真空地带如何界定?

  今年3月下旬,栾小姐起诉至法院称,入职通知书是经双方认真协商后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然而邮购公司单方擅自毁约,给她造成严重损失。栾小姐请求法院判令邮购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10.5万元。

  法庭上邮购公司认为,公司在运作后销售业绩比预期要低,变更延缓栾小姐入职。公司行政总监在回复栾小姐邮件中曾表示,“我个人也非常后悔这个决定,但是这不以我个人意愿而变化。”公司认为,尽管向栾小姐发送邮件表示同意她入职,但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生效从双方用工开始起算,不认可法律真空地带“先合同义务”。而栾小姐主张赔偿10.5万元,是以她停工期按照原公司收入折算,这部分收入不属她的直接经济损失。

  法官通过案件审理,并走访调查取证,查明事实真相,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利用业务时间通过网络查阅相关专业书籍,准确把握“先合同义务”的内涵。法官认为,尽管这属于合同履行前的义务,但毕竟给栾小姐造成了经济损失。邮购公司招聘栾小姐入职后作反悔,导致栾小姐失业存在失误;但栾小姐认为停工损失应由邮购公司全责赔偿也不尽合理。

  经过法官不断释法明理,拉近了双方的心理距离,最终案件得以和解,既保证了审判质效,又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特约通讯员  李鸿光  本报记者  宋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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