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收费该担责任
前不久,徐汇区人民法院曾对一起O2O平台服务造成的人身伤害的案件做出判决。市民刘小姐通过某APP预约美甲师上门提供美睫服务,结果造成她双眼不适,眼睑红肿疼痛,被医院诊断为双眼结膜充血、角膜上皮点状脱落。虽然开发该APP的软件公司辩称自己只提供居间服务,与美甲师没有雇佣关系,但法院认为平台既然盈利,就要承担一定的义务,APP软件公司如果不承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法院判决该公司需承担补充责任,免责声明无效。
这样的免责声明在O2O平台中十分常见,例如在注册“58到家”时,每位用户都必须同意一份《58到家用户协议》,其中写明“消费者在家政服务规程中与服务提供方发生的一切纠纷,58到家均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任何责任确定及分担义务”。对此,市消保委法研部主任汪鸫表示,这样的免责声明实则是“霸王条款”,不具备法律效应。
生活服务APP分两种
汪鸫表示,如今的生活服务APP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单纯的信息平台,商家与平台方合作,平台向用户展示入驻商家的信息,供消费者挑选。这类平台应当承担起确保信息真实性的义务,核实入驻商家的资质,特别是对一些收费推介的信息要负更高责任。如果发生纠纷,平台需承担补充性连带责任。
另一种平台实质上已类似中介,平台方聚集一批“手艺人”,为他们介绍业务,赚取中间费用。消费者通过平台预约,甚至通过平台付款。平台开发方与提供服务的手艺人虽不存在劳动雇佣,但其关系已类似雇员和雇主。这种情况下,O2O平台更不可能免责,而是直接的责任方。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的梅颖达律师也表示,类似的免责声明免除了自身责任而加重消费者责任风险,系我国相关法律中规定的无效条款,平台提供者应对其在平台上发布的信息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不应盲目发布明显不符合条件的服务提供者信息,否则平台提供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提升服务注重诚信
汪鸫强调,“互联网+”下的消费业态不管如何新奇多变,消费者的权益依然是一条红线,踩红线者就要付出代价,这样才能倒逼O2O服务平台规范经营。一些APP平台赚取利益时是中介,出了事就摇身变成信息平台,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长此以往会沦为无证无照的聚集地。
“不能光靠服务者个人的诚信,平台应当提升自身服务水平,才能获得消费者的信任。”汪鸫表示,O2O平台首先要保障信息的透明公开,做到充分披露,减轻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一方面应当充分披露服务内容及细节,还应公示提供服务的商家及个人的真实资质;其次O2O平台还应当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赔付保障机制,在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先行赔偿,可以随订单购买保险,减轻赔付压力。 本报记者 曹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