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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1日 星期一 放大 缩小 默认   
今日论语
环境违法没有“客观原因”
潘洪其
  潘洪其

  针对由北到南又一次大范围持续重污染过程,环保部近日派出14个督查组,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辽宁中部、华中地区等地开展现场督查,揪出了违法企业散煤污染、热企“犯规”、屡查屡犯等问题,部分企业被曝光严惩后仍“顶风”超排,亟待多部门与公众合力监督整改。

  入冬以来,全国各地增添许多“霾愁”,各种违法排放行为的危害显得尤为突出,政府和公众对此也格外警惕,这也从一个侧面提醒我们,如果空气污染不是特别严重,政府和公众对违法排放或许就不会特别敏感和警惕,有人甚至可能认为,一些违法排放行为是可以容忍和接受的。

  在一些人看来,除少数企业确属恶意违法排放外,一些企业违法排放不乏客观原因,不能与恶意超排一概而论。这种看法似乎在环保部门的督查中也得到了印证。如哈尔滨市弹簧厂被环境督查人员发现仍使用本应淘汰的小锅炉等违法行为,该厂负责人说,“我们也盼着并入热网,但热力公司觉得‘面积小不挣钱’拒绝了,我们多次找上级部门协调未果,企业只能用小锅炉维持开工。”又如,一些热力企业锅炉环保设施建设、运行问题突出,环保部门进行了查处,却不能像查处工业企业那样令其停工,因为按照有关规定,热力企业是涉及地方群众“暖屋子”的民生工程,在供暖季节不能停暖停气。这也成了一些热企违法排放的“客观原因”。

  其实,企业违法排放的“客观原因”都是不能成立的。企业至今仍在使用本应淘汰的小锅炉,说是被热力公司拒绝并入热网,多次找上级部门协调未果,这些看似属于“客观”因素,但关键在于,在外部问题没有解决、不具备开工条件之前,你“只能用小锅炉维持开工”,根本不是什么客观原因,而是十足的主观原因。至于一切热力企业仗着“民生工程”的身份,拒绝投入更新环保设施,自恃为了保障供暖,环保督查不能把自己怎么样,就更是不折不扣的主观原因了。要破解热企的所谓“客观原因”,环保部门应当在供暖季之前就开展督查执法,督促热企落实环保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进入供暖季后,实现供暖服务和环保设施运行双达标。

  环保部新近发布的一份通报显示,受经济下行影响,部分企业为减少运营成本,擅自停运环保设施、偷排偷放等环境违法时有发生,环境监管形势十分严峻。如果企业违法排放的某个“客观原因”能够成立,那么企业就能为违法排放找出更多看似合理的“客观原因”,照这样下去,岂不是所有的违法排放都能找到“客观原因”,都应当得到政府和公众的认可?

  企业作为环境治理的责任主体,政府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责任主体,必须严格履行各自的法定责任。企业违法排放不存在“客观原因”,政府职能部门如果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也没有“客观原因”可言,都必须依法严格问责追究。空气重污染条件下如此,一般天气条件下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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