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钱先生姑母的女儿找到钱先生,声称她的女儿考到了北京大学,准备去国外留学,欲向钱先生借30万元。说起自己的姑母,钱先生一直心怀感恩,当初哥哥插队落户在安徽时,姑父姑母帮了不少忙。姑母的女儿承诺等钱先生儿子当兵回来,就买套房子给他做婚房。钱先生对表妹深信不疑,便答应借给她30万元。姑母女儿写了30万元借条,拿着借条,钱先生回到家里,把借款之事告诉了妻子,妻子虽然有疑惑,但毕竟是亲戚,想着儿子的婚房可以落实,也就咬着牙,四处借钱,凑满了30万元。
谁知10年过去了,不仅儿子的房子没有着落,本金、利息更是如竹篮打水。当初借钱时对方答应一年后连本带息归还,之后又说等儿子两年义务兵复员回来就给儿子买套房子,后来儿子复员回来,买房之事也是画饼充饥。妻子找到姑母的女儿,对方说了很多故事,说自己做的生意有多大,多成功,还说与中央某某首长的老婆合伙。过了一年又说已经赚了一个亿了,快要有收益了,让他们耐心等着。钱先生夫妇俩是个老实人,开始还“耐心”地等消息,拖了两年仍不见动静,妻子渐渐失去耐心,从2007年开始怨丈夫,逼着丈夫前往讨债。听说姑母女儿在深圳,老两口追到深圳,好不容易找到她,一句“你们回去吧,我马上汇款100万元,明天上午就可以拿到。”还有一次追到北京,她竟说“我在中南海开会,你们回去吧,我马上汇款100万元,明天上午就可以拿到。”尽管如此,钱先生还是深信自己的亲戚绝不是不讲信誉的小人。见丈夫那么固执,妻子火了,看到家里有什么东西就摔什么,于是夫妻俩一直吵架、打架。而钱先生天天打追债电话打到深夜一二点,白天还要上班。就这样,10年前的一场“发财梦”,把夫妻俩逼进了死胡同。
直到最近姑母女儿人找不到,电话也处于关机状态一直打不通,钱先生这时才如梦方醒。跑到姑母女儿的住处,发现已经人去楼空,居委会干部告诉他们,姑母女儿的房子已经卖掉了。钱先生整个人一下子瘫掉了,妻子气愤地向丈夫提出了离婚,现在两人已经处于分居状态。
我在痛斥钱先生的贪小、愚昧、无知的同时,批评他们早就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讨回损失。离婚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吵闹只会伤及的身体,与其说拿钱看病,不如携起手来共同面对。夫妻俩接受了我的意见,并聘请现场律师为他们提起诉讼。
上海市人大代表 柏万青
【律师点评】
本次纠纷涉及了一个民间借贷的问题。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作为出借人就民间借贷纠纷向法院起诉时,要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因此钱先生在提起诉讼时,首先就是要提供姑母女儿出具的借条,当然因为借贷的金额为三十万元,而非一笔小数目,所以钱先生还应提供相应的出借钱款的证据,如银行转账凭证等,以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
提到民间借贷,还有一个问题不容忽视,那就是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对于约定了具体的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超过这个期限的,除非有其他特殊的情况,否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对于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民间借贷,就是在借条上没有写明具体的还款期限,即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是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要注意,这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的。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