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原则上按住宅小区规划居住人口进行测算,具体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
《办法》明确指出,对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土地供应时明确配套幼儿园的用地面积、建设要求、建设期限、建成后的产权归属、管理使用单位、交付方式、监管要求等内容,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而且,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碰到小区不按要求配套幼儿园,《办法》指出,凡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建幼儿园设施、或未随所在居住区当期住宅项目同步建成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竣工规划核实,依法责令补建并予以行政处罚。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依法责令改正。已改作他用拒不改正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