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社会诚信建设,不仅有正面惩戒,还有反向激励,如何真正做到奖惩分明?来看看各方观点。
“要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
“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据不完全统计,有关部门对失信主体已限制乘坐飞机411.5万人次,限制乘坐列车101.6万人次,阻止出境边控443人次,限制申报政府性投资上百亿元,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等职务2.7万多人次。”
“对于失信个体,总的原则是鼓励纠错、有限期惩戒、有条件修复。当然,最好的办法还是不失信,只要发生了失信行为,必然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连维良日前透露。
“对信用主体进行联合惩戒,是为了让失信者付出失信成本,唤醒其诚信意识,也是为了警示他人。而对诚信主体进行激励和奖赏,则是在树立诚信标杆、引领诚实守信的价值取向;同时,激励和奖赏也是对严厉惩戒措施的反向衬托,可让失信者深刻意识到‘失信多可怕’‘守信多可贵’。”
——法制日报昨天发表评论认为,将激励措施引入诚信体系建设当中,与信用联合惩戒措施形成优势互补很有必要。中国人历来讲究奖罚分明,为人处世大凡奖罚分明者,皆能得到广泛响应。要让全体公众将诚实守信的理念筑牢,必须对诚信主体奖罚分明。
“《指导意见》涉及方方面面,其正常运作有赖于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也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尤其重要的是,应借助市场的力量,充分发挥民间第三方机构的积极作用。政府部门在这方面虽有收集数据的便利,也可借助公权力对失信者进行惩戒,但这样一来政府部门变成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可能造成游戏规则不公平,导致征信体系官僚化,降低运作效率。”
——深圳特区报今天发表署名文章,认为借助第三方机构的力量,则可加强全国统一征信平台建设,发挥市场本身的激励与惩戒作用。
本栏编辑潘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