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阿姨和女儿将小卫告上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当初小两口的婚房,并称之所以产权人加了女儿和小卫的名字是赠与,前提是女儿和小卫是夫妻,现在两人离婚了,就要收回给小卫的赠与。小卫也确认房款的一半由吴阿姨支付,剩余房款是银行贷款。
法院认为吴阿姨的女儿与小卫离婚,该房屋的三个产权人共同共有的基础丧失,无特别协议的不动产共有产权,应视为按份共有,因此,吴阿姨、女儿及小卫应为该房屋的按份共有人,三人平等取得该房屋产权。对于吴阿姨说的附条件的赠与,吴阿姨和女儿在房屋产权登记之前,并没有向小卫说明任何附加条件,所以对吴阿姨这一观点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房屋归吴阿姨和女儿按份共有,吴阿姨按房价的三分之一支付小卫房屋产权折价款。
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本案中虽然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三人名下,属于共同共有,但在分割该房屋时仍应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兼顾各方对该房屋的贡献大小等因素。通过首付款的支付等可以确定,吴阿姨对该房屋的贡献明显大于女儿和小卫,应予以酌情考虑。一审法院判决对该房屋产权份额在三人间均分处理,明显有失妥当。
二审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撤销了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吴阿姨支付给小卫的房屋产权折价款,远低于一审法院判决的金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