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6: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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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4月21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是产权人售房款就应有份
孙洪林
  邓老伯的老伴过世后,家里的老房子拆迁了,他拿动迁款买了一套配套商品房,因为买房子还差一点钱,本来是邓老伯要借小儿子的钱,但小儿子提出,只要把自己儿子小建的名字写上去,就不要邓老伯还钱了。邓老伯想自己百年后,房子本来就是要留给孙子小建的,现在在产权证上加他的名字,也无所谓,这样产权证上写了邓老伯和小建两个人的名字,而房子一直由邓老伯住。

  邓老伯一个人住时,不小心摔了一跤骨折了,休养了很久才好一点,可以走路。这样不光子女不放心,邓老伯自己也不想独自居住了,就打算把房子卖了,搬到养老院去住。因为邓老伯那时脚还没有完全好,走路仍有一些不方便,于是就由小建出面将这套房子卖了,下家把房款也直接给了小建。等全部售房的手续办完后,小建拿到了全部的房款,邓老伯多次向小建讨要一半的售房款,可小建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

  邓老伯找到我们,委托我们作为他的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拿回属于他的一半售房款。了解了案情,并经过一系列调查后,我们将邓老伯的孙子小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一半的售房款。

  收到我们的起诉材料后,小建的父亲,也就是邓老伯的小儿子向法院提出申请,认为购房的钱全部是他一个人出的,当初说好房子以后的收益全部归小儿子,现在邓老伯要一半的售房款,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全部售房款归他一人所有。

  庭审中,我们提出这套房屋的来源是老房子的配套商品房,大部分房款都是邓老伯的动迁款,只有其中一小部分是小儿子出资的,所以才在产权证上加了小建的名字。按当时的动迁政策,所得的拆迁款支票只能专款专用用于购买配套商品房,因此,小建及其父亲陈述的房款是小建父亲支付的,邓老伯分文未付,是没有事实依据的。小建父亲将全部售房款据为己有,没有合法根据,属于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也就是说,售房款中的一半,对于小建,即邓老伯的小孙子来说,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造成邓老伯财产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邓老伯。

  最终,本案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小建在期限内支付给邓老伯一定金额该房屋的售房款,这样,邓老伯如愿以偿地拿到了属于他自己的售房款。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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