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单先生家里的老房子遇征收。母亲家里条件比较好,单先生父母结婚后,就住到了单先生的外公外婆家里。单先生父亲在市区承租的公房就一直空关着。后来,单先生大学毕业后,就将老房子打扫了一下,住了进去,这一住就好多年,直到父亲将房子出租出去,单先生无奈搬离了老房子,住回了外公外婆家,但户籍仍在该房屋处。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老房子被征收,父亲作为承租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取得了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可拿了征收补偿款的父亲将所有的补偿款据为己有。多次协商无果,单先生将父亲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父亲称房子是他的,单先生一天也没有住过,而且农村的宅基地房子拆迁,单先生分到了房子,所以这套房子的征收补偿款和单先生没有关系。为此,单先生找到了老房子的老邻居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老邻居讲述了单先生居住在老房子的事实。对于父亲提到的宅基地房子拆迁的事,单先生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宅基地房子是母亲的,母亲过世后,按法定继承,他取得了一定的拆迁利益。
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规定。按现行征收补偿规定,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居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本案中,单先生在征收决定作出时,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户籍,虽他未曾实际居住在被征收房屋处,但根据证人出庭所作的陈述,可以确认单先生曾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过。而且根据单先生提供的证据,农村的房屋为在宅基地上的自建住房,且父亲也没有证据证明单先生曾获得过福利住房利益安排,因此单先生在本次老房子征收中可适当分得安置利益。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综合考量了房屋承租权的来源、户籍迁入缘由等各项因素对征收利益进行分割,判决父亲给付单先生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