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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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5月19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父亲过世,继母继承引争议
黄华明
  找到我们的是季女士,她的父亲已过世快两年了,两个妹妹将她和继母告上了法庭,要求依法继承父亲属于季老先生的房屋中的遗产份额。季女士家有三姐妹,季女士是老大,一直承担着照顾这个家的责任。当初家里老房子拆迁,是季女士做了决定,拆迁不要钱要房子,这才有了后来父母住的拆迁安置房。

  90年代末,父母出钱把这套公房购买为产权房,产权登记在父母名下。几年后,母亲因病过世。父亲本来是一个人住,几年后,父亲在公园锻练时结识了罗阿婆,两个同样丧偶的老人走到了一起。其间,父亲通过继承诉讼,确认了他和三个女儿对这套房屋所享有的产权份额,父亲占大头,三个女儿的份额平均。在确认好了房子的产权份额后,父亲和罗阿婆领了结婚证,两人一起居住在这套已确定产权份额的拆迁安置房中。其实,对于父亲的再婚,季女士的两个妹妹意见很大,她们觉得罗阿婆找父亲很有可能就是为了家里的房子。为了避免以后有什么纷争,父亲在他身体还硬朗时,开了个家庭会议,父亲、罗阿婆再加季女士三姐妹,一共五人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了,罗阿婆自愿放弃对这套房屋的继承,但有生之年她对这套房屋是享有居住权。有了这份协议书,妹妹们也就不再对父亲的这次婚姻提反对意见了。

  几年后父亲也因病过世了。继母罗阿婆仍住在这套房子里,前不久,她因病无法独自生活,只能住进了养老院。庭审中,我们提出对于遗产的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继承处理。本案中的这套房屋是由父亲和季家三姐妹按份共有,各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之后,父亲、罗阿婆及三姐妹签订了协议书,约定继母罗阿婆自愿放弃对该房屋的继承,但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由此可以确认父亲在该房屋内的产权份额应由季家三姐妹各享有三分之一产权份额。对于房屋如何分割的问题,我们认为父亲长期由季女士照顾,而且拆迁时,季女士也是安置对象之一,所以房屋应归季女士所有,由季女士给付两个妹妹相应的房屋折价款。另外,罗阿婆在他处居住,在她放弃居住使用权的前提下,可给付其一定金额的房屋使用费。

  最终,法院判决房屋归季女士所有,由季女士给付妹妹们一定金额的房屋折价款,同时两位妹妹给付罗阿婆一定金额的房屋使用费。

  黄华明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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