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来,房价涨了,妹妹反悔了,她先打了一个官司,要求金先生迁出这套房。结果法院驳回了妹妹的起诉。其间,金先生将妹妹和妹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配合将房屋过户至金先生名下。一审法院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妹妹和妹夫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审理期间,妹妹和妹夫将房屋产权以买卖形式转移至女儿小琳名下,导致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金先生将妹妹、妹夫及外甥女小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由他们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金先生名下。在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时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本案审理中,法院要求小琳提交依据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以明确房款支付方式,但小琳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金先生与妹妹、妹夫共同签署《证明》后,金先生已实际支付购房款。金先生在该房居住至今,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等原件也在金先生处保管。由此确定,金先生与妹妹、妹夫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前案二审审理期间,妹妹和妹夫与他们的女儿小琳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小琳名下,侵害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可见,妹妹、妹夫与小琳之间并不具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