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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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9月22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亲兄妹因房诉讼一波三折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021-63546661
  金先生因房子的事,接连和妹妹一家打了好几场官司。十多年前,妹妹单位分了她一套房,她婆家也有一套房给了她和家人住。那时金先生刚从外地回来,就与妹妹协商购房的事,妹妹和妹夫同意将妹妹单位分的那套房卖给金先生。谈好后,妹妹和妹夫就给金先生写了个《证明》,内容是:妹妹住的A处房屋,现在卖给大哥金先生8万元,所有产权都归金先生所有。在这张证明上,妹妹还在后面加了一句,收到8万元整。金先生也在这张《证明》上签了名。之后,金先生和家人搬到这套房居住,这套房的产权证、购房合同、发票等原件也由金先生保管。

  后来,房价涨了,妹妹反悔了,她先打了一个官司,要求金先生迁出这套房。结果法院驳回了妹妹的起诉。其间,金先生将妹妹和妹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配合将房屋过户至金先生名下。一审法院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妹妹和妹夫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审理期间,妹妹和妹夫将房屋产权以买卖形式转移至女儿小琳名下,导致二审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金先生将妹妹、妹夫及外甥女小琳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由他们配合将房屋产权过户至金先生名下。在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对房屋交付时间、逾期交房违约责任、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本案审理中,法院要求小琳提交依据买卖合同支付房款的凭证,以明确房款支付方式,但小琳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金先生与妹妹、妹夫共同签署《证明》后,金先生已实际支付购房款。金先生在该房居住至今,房屋的产权证、购房合同等原件也在金先生处保管。由此确定,金先生与妹妹、妹夫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在前案二审审理期间,妹妹和妹夫与他们的女儿小琳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至小琳名下,侵害了金先生的合法权益。可见,妹妹、妹夫与小琳之间并不具房屋买卖的真实意思表示,他们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金先生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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