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科的外婆过世早,母亲在父亲家里做的月子,小科出生后,就住在爷爷奶奶的老房里。因为外地条件不好,奶奶舍不得小科,父母就把他留在了上海,奶奶一手把他带大,小科和奶奶感情特别好。后来符合知青子女回沪的政策,小科的户口迁回了上海,在上海读书。小科迁户口时,爷爷奶奶已过世,爷爷奶奶留下来的老房是使用权房,原承租人是奶奶,奶奶走后,承租人就变成了小科的伯父。在伯父同意的情况下,小科以知青子女的身份,户口迁到了老房里。那时小科也没有其他地方住,就一直睡在老房的阁楼上。直到后来,他要结婚,才买了婚房,搬了出去。
前段时间,老房遇征收,小科蛮高兴的。因为老房实在太老了,伯父住在那里也不方便,如果征收,可以改善伯父的居住环境,自己也可分得一些征收利益,这应该是很好的一件事。但事实并非像小科想得那么美好,此时伯父的身体不是很好,就由小科父亲的弟弟,小科的小叔作为伯父的代理人,与征收单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可当小科找到小叔,想要属于自己的那一份时,小叔却说现在动迁都是看面积,不看人头,不给小科一分钱的征收补偿款。小叔还说,小科后来自己买了商品房,更是没有权利分征收补偿款。
看到小叔这样,小科就找到我们,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要回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我们调查了相应的材料,并撰写了起诉状,将小科的伯父,以及该房屋内有户籍的人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定的征收补偿款。
庭审中,我们提供了这套房屋的户口登记材料,小科作为知青子女落户审批材料,以及小科读书的相关证书等。我们提出,小科自出生便一直居住在这套房内,并在这套房内长大成人。后来小科通过知青子女回沪政策将户口报进这套房屋,而且小科在本市也未享受过任何福利性质分房,故应属于这套房屋的共同居住人,理应得到相应的征收补偿利益。对于小科的婚房,是其自行出资,在市场上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福利分房,不能以此否认小科为这套房屋共同居住人的身份。
因为毕竟是一家人,看到我们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小科的伯父、小叔等在老房处有户籍的其他人,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与小科调解解决本案。最终,他们同意给付小科一定金额的征收补偿款,双方就此达成了调解协议。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