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23: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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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1月09日 星期二 放大 缩小 默认   
是为母亲好,还是为自己争“利”?
青云 侯毅
  两位来自浦东的兄弟找到我,弟弟声称哥哥侵犯了母亲的动迁权益,哥哥则认为是弟弟和自己争利,两人争辩不下,让我评理。原来,兄弟俩的父母曾将属于他们的宅基地平分给了两个儿子,母亲的份额给了哥哥,父亲的份额给了弟弟。根据政策,兄弟俩在各自的宅基地上修建了房子。

  十年前,弟弟的房子动迁,此时父亲已去世,弟弟根据动迁政策分到了应得的动迁房,当时兄弟俩没有异议。矛盾的产生是最近哥哥恰逢动迁,哥哥除根据政策分得动迁房外,母亲也分得了一套动迁房。弟弟向哥哥提出母亲的动迁房自己也有份,哥哥认为弟弟在动迁时已一人独享了父亲的份额,母亲的份额应全部是自己的。现场,兄弟俩竟为赡养母亲相互指责起来,哥哥指责弟弟对母亲从不尽孝,弟弟则指责哥哥竟要母亲支付水电煤费用。

  原来,兄弟俩各自建房后,母亲就一直住哥哥家,一住就是二十多年。哥哥对母亲还是尽孝的,遇上母亲生病住院,都是哥哥日夜陪护。弟弟对母亲不仅没尽孝,经济上也从来一毛不拔。

  为了了解情况,我让弟弟把当初动迁的情况陈述一下,弟弟告诉我,动迁时父亲已去世,父亲的份额只有宅基地,没有实物,弟弟只是分了动迁房。而哥哥动迁时,母亲健在,户口一直在哥哥处,且是户主,母亲的份额除了宅基地外,还有建在上面的房子。在动迁时旧房作价,因房子是哥哥造的,所以旧房的作价款由哥哥所得,但母亲分得的房是母亲所有。

  对于弟兄俩的争议,我谈了自己的看法,关键要看弟弟动迁时有没有父亲的份额,如果有的话,父亲的份额是可以当做遗产来处置的,哥哥要主张,需拿出真凭实据。至于动迁时母亲所分的一套房,目前是属于母亲的,该房的处置应由母亲做主。就兄弟俩对母亲的照料来看,弟弟是欠缺的。对此,弟弟解释,过去自己对母亲是尽孝的,只要哥哥吩咐,他随叫随到。自从他妻子与哥哥发生争吵后,就对母亲疏远了。我批评他,孝顺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现在的老年人保护法律还规定了,子女的配偶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兄弟俩有矛盾,不应影响对母亲的赡养。对老人的态度也是家庭教育的部分,弟弟表示,一定改正错误,带领全家对母亲尽孝。

  其实,这次弟弟与哥哥的纷争并不是为母亲的那套房,弟弟另有担忧,因为母亲的那套房产证还没办好,哥哥已打算房产证不再登记母亲的名字。我告诉哥哥,只要动迁有母亲的份额,房子就一定有母亲的份。现在哥哥分到多套房屋,起码有一套房的房产证上要写母亲的名字,否则就是侵犯母亲的合法权益。我要求弟弟把好关,因为已经有太多的例子证明,若不如此,不但老人权利得不到保障,家人以后矛盾会更深。哥哥应允一定尊重法律,兄弟俩握手言和。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调解也是一门艺术,要想达到预期的效果,就要求调解员有一定的能力和经验。本次纠纷中的兄弟俩本来剑拔弩张的对峙关系,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握手言和”,可见调解员的调解“功力”非同一般。

  这里我们来了解一下有关老人赡养和财产的法律知识。对于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想必大家是知道。而作为子女的配偶,有人会认为岳父母或公婆是对方的父母,凭什么“我”要赡养,这就是对法律的不了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作为配偶,也有义务去协助夫妻一方履行赡养义务。这里的赡养义务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同时还要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本次纠纷中提到的属于母亲房屋的处分问题,这里要确定一件事,如果该房屋产权依法登记在母亲名下,那么这套房屋就属于母亲的财产,只有在母亲死亡后,才发生继承。母亲生前,她有权利按自己意愿处分该房屋,她可以生前赠与、也可以生前买卖,当然还可以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现实生活中,有的子女因为父母立了遗嘱,将财产给了其他子女,就断绝与父母的来往。这一行为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可见,父母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应作为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一个理由和借口。

  侯毅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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