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找到我们,根据案件情况,我们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庭审中,上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他和刘先生之间并不是房屋买卖关系,而是借贷关系,订立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只是用于担保。上家也承认他与王女士才是真实的房屋买卖关系,并已将房屋交付给了王女士。我们也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明王女士通过中介与上家网签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支付了大部分的房款,同时,要求上家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上家与刘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实为双方的债权提供担保,并非真实的房屋买卖,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虽王女士与上家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但由于这套房屋设有抵押登记即被司法查封,上家能否偿还债务,并涤除抵押具有不确定性,在抵押未涤除前,过户条件不具备,存在履行障碍。
拿到法院的判决后,王女士在我们的建议下,积极与上家的债权人联系,并详细了解该房屋上存在的抵押、司法查封等权利限制情况。随着房价的上涨,而且已经付了大部分钱款,王女士现在唯一的愿望就是房子能顺利过户到自己名下。为此,王女士召集了上家和他的债权人,订立了协议书,约定:由王女士支付给上家一定金额的钱款用于涤除该房屋上的银行贷款和抵押,其中除了应付给上家的房款外,剩余的钱款为上家向王女士的借款。为了确保这份协议书的可执行性,王女士作为原告,又打了一场官司。
在法院的主持下,各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上家的债权人在期限前涤除该房屋上的抵押及查封,王女士在上述抵押和查封全部涤除之日起两日内支付给上家的债权人一定金额的钱款,上家在期限前配合王女士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至王女士名下。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