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谢嫣雯 记者 袁玮)章女士停在大厦的车辆被从天而降的大树砸中受损,事后章女士与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无果,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车辆损失5700元。虹口区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判决物业公司赔偿章女士车辆损失3990元。
某日,章女士去大厦办事,驾驶员将车辆停在地面,随后在车中休息。停车近40分钟后,大厦绿化带内的一棵棕榈树突然倾倒,砸坏了车辆的左后部,所幸驾驶员没有受伤。章女士花费了5700元修车。然而就赔偿事宜,却一直无法与物业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审理中,物业公司承认大厦的车辆停放地点及绿化带是自己的物业管理服务范围。突然倒下的是一棵美国棕榈树,高度有十二三米,断裂的位置距离地面1.8米左右。棕榈树倒下时从树叶和树身外部看是完好的,也没有虫蛀现象。物业公司辩称,按照大厦的停车管理要求,外来车辆进入车辆收费系统后都应停入地下车库,在距离章女士停车位置的100米处有清晰的指示牌和路线标识。同时,收费口和地面广场左侧均有中文禁止停车标识,大厦的地面广场仅允许车辆接人临时停车或上下车,因此不同意赔偿章女士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在大厦的车辆入口和广场区域确有禁止停车标识,地面有白色车辆行驶指示线。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没有指引车辆在进入小区后有序停放。作为林木的管理方,物业公司也无法证明其对树木尽到有效的养护、管理职责。因此物业公司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对章女士的车辆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而章女士进入大厦区域后,并未按照物业公司管理要求和路线指示将车辆停放到地下车库,其自身行为也有一定过错,因此章女士对车辆损失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