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5:星期天夜光杯/夜光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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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4月07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用系统法律机制保驾护航
殷骏
  殷骏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出境游越发普遍。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数据,2018年中国公民出境旅游人数高达14972万人次,比上年同期增长14.7%。然而,随之而来的新问题也值得我们重视,比如通过国内代理公司预订国际及国外车船机票、境外酒店或境外出发的旅游产品,在支付全款甚至到达当地后被对方告知没有预订信息。由于境外公司注册地在国外,国内消保委乃至工商管理部门也难以介入。最终,消费者大都只能依靠自行沟通、交涉乃至自力救济;而其结果是往往在时间、经济、精力等方面蒙受较大损失。最近,我国旅客在多国遭遇事故,引发人员伤亡,在追究责任时,往往需要当地使领馆、当地政府及保险公司的积极介入。然而,随着相关事件的愈加频发,仅靠上述方面的特事特办,而缺乏成熟的法律法规和应对机制,是远远不够和难以持久的。对此问题,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首先,对于旅客与境内代理签订合同的,根据合同内容,如果境内代理负主要责任的,应由境内代理方根据合同义务,在法律规定和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当事人进行适当赔偿。同时,应对因无法正常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其他损失,比如临时预订其他酒店造成的差价,额外产生的通信(讯)费及旅行时间等损失进行协商并在合理范围内作出相应赔偿。如主要过失在境外旅行公司一方的,则应由境外旅行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国内代理商负有部分责任的,由其承担补充责任。处罚方面建议制定国家指导标准,比如不低于甚至成倍高于合同金额的经济赔偿等,同时明确规定乙方有责任为甲方及游客(消费者)一方重新预订机票或酒店提供便利。如果代理方或者境外机构严重侵害旅客利益,并拒绝作出合理赔偿或拒绝履行其他补偿措施,情节严重的,境内有关部门有权保留包括封停其在境内网站,公众号,门店,以及禁止其在境内从事代理或禁止境内代理公司为其代理的权利,并进一步采取处以罚金或者并处罚金等措施,同时在网站、报刊等处刊登和公示违规情况等方式的权利,以儆效尤。

  其次,也可考虑规定境内外所有经营方(包括境内旅行社、境外旅行社、境内代理公司、境外代理公司等)同时对游客(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何一方在被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时都有义务履行全部的赔偿责任。在违约责任和损失确定后,由境内代理公司(旅行社)先行向受害游客(消费者)进行赔偿,境内代理公司(旅行社)在向消费者进行赔偿后再根据责任分担向境外公司追偿,这有利于切实保护国内消费者权益,大大降低维权成本。

  此外,建议参考劳动仲裁等纠纷非诉解决机制的成功经验,逐步建立起跨境旅游法律服务专门机构。由于游客大都不是法律专家,又不一定熟悉当地语言、法律法规和风俗传统,在发生旅游纠纷时,尤其是主要责任方为境外旅游公司时,可以借由该机构帮助当事人协调境外机构的赔偿和其他善后事宜。该机构设应为公益机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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