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医闹”的说法越来越为人们所熟知。在日常讨论和媒体报道中,人们用“医闹”指代那些扰乱医疗秩序、威胁医生人身安全、破坏医院财务的行为,也用“职业医闹”形容那些借助医疗纠纷非法获利的第三方。正因为“医闹”这种表述非常形象,以至于很多人都没有意识到,“医闹”其实并不是简单的闹事。
在正式的官方文书中,很少能见到“医闹”这种表述。比如,最近很多报道称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安部等9部门将开展为期一年的严打“医闹”专项行动,但相关文件名其实是《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通过对比能看出,日常表述中所谓的“医闹”,在政府和法律层面界定的属性是“涉医违法犯罪”。
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的亮点之一是,将“聚众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罪”变更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其情节认定包括“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这个变化明确了情节严重的“医闹”将入刑,且“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近期媒体报道的几起“医闹”案例来看,它们确实已经远远超出了“闹”的范畴。无论是广东一口腔科医生被砍30多刀不幸辞世,还是嘉兴一男子持刀刺伤门诊医生,抑或广西一女护士被打伤,当事人的行为显然属于涉医违法犯罪。事实上,日常所说的“医闹”大多都是用“闹”掩盖了相关行为的违法犯罪本质。
为何要重申“医闹非闹”的常识?一个重要原因是,这种轻描淡写的表述很容易对公众造成误导,让他们认为“医闹”只是一种性质相对激进的维权,以至于一些人踩到法律红线却不自知。除去“职业医闹”,那些因很小的医疗纠纷就对医生拳脚相向、在医院撒泼犯浑的患者或家属,有多少人意识到自己可能违法?
去年“医闹”入刑时,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讨论中指出,很多情节恶劣的“医闹”行为,在修法之前也可追究法律责任。然而,专门规定“医闹”入刑,更突出的意义在于增强震慑和宣告作用,让那些迷信“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逻辑的人,以及那些借医疗纠纷非法敛财的第三方,在“医闹”时有所畏惧。
无论是《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还是此前出台的各种打击、惩治“医闹”的文件、政策,都有助于强化“医闹非闹”的常识,为医生创造更好的执业环境。事实上,有关部门在严打、严控“医闹”的同时,也建立了比过去更完善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希望有更多人清醒认识到“医闹”的法律风险,多通过正常渠道反映诉求和维权,如此才能逐渐改善目前紧张的医患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