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轮司法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以往单纯的“庭审改革”、“检察改革”完全不同,本轮司法改革涉及到司法机关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关系,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的关系,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相互关系以及司法工作人员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等,任何一项改革都会“牵一发而动全身”。
■ 本轮司法改革采取中央顶层设计与地方实践探索相结合的推进模式。司法改革的事权在中央。中央还决定在东、中、西部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进行司法改革实践探索,力争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和规范,由“点”及“面”,为全国司法改革积累经验。
■ 本轮司法改革是体制性的整体改革。原先的司法改革主要集中在对具体事项、工作机制的改变与调整上,带有“零敲碎打”的色彩,经常会受到其他相关因素的掣肘。
他认为,上海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推进,重点是加强对司法机关“人”、“权”、“财”的管理。他建议,在法官、检察官的遴选制度上,在考虑扩大法官、检察官来源,打开“进口”的同时,也要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敞开“出口”,才能保证司法队伍的先进性,建设高素质的司法队伍。
同时,司法改革不能“一刀切”,要积极争取出台一些过渡期政策,让一批年轻优秀的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脱颖而出,尽早进入法官、检察官序列;并在社会上积极推动构建以司法为主干,官方调解、民间调解、仲裁多元化手段并存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通过各种手段分散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