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律师打官司
2010年7月份,赵女士因不服上海某法院作出的与丈夫离婚纠纷的一审判决,想找个律师代理上诉事宜。朋友向赵女士介绍了李律师,赵女士通过网上查询得知李律师是上海甲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年8月,赵女士在浦东东方路某大楼挂着乙律师事务所牌子的李律师办公室内与李律师签订了《律师服务专项协议》,该协议约定:赵女士一次性支付聘请费用10万元委托李律师提供二审法律服务,李律师保证改变赵女士与丈夫离婚纠纷案的一审判决内容,即赵女士的女儿由赵女士抚养,同时将判决中争议的房屋归属为赵女士所有并适当调整补贴款,若李律师无法达到上述诉讼目的,则无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退还赵女士全部聘请费用10万元。
官司败诉起纠纷
同年9月,还是在东方路李律师办公室,李律师持上海丙律师事务所的诉讼用委托书让赵女士签字,李律师自称是该律所合伙人。嗣后,李律师持赵女士签字的委托书到丙律所加盖了公章。丙律所也向二审法院出具了律所公函。同年12月,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赵女士与其丈夫的离婚纠纷诉讼一案作出驳回赵女士上诉的终审判决。因为李律师未能达到约定的诉讼目的,赵女士多次向李律师催要返还律师费,但李律师拒绝退还。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丙律师事务所返还其律师费10万元,李律师承担连带责任。
丙律师事务所称,该所的确为赵女士提供了法律服务,但对于李律师私下所签订的协议不予认可,也未收取赵女士任何费用,所以不存在返还律师费的问题。
法院判律师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该《律师服务专项协议》是李律师私自接受赵女士委托提供律师服务、收取费用的约定,应为无效。10万元是李律师个人收取,李律师理应返还。其次,赵女士无法证明丙律所知道李律师私自签订协议的行为,10万元律师费亦未交付丙律所,赵女士要求该律所返还10万元律师费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但丙律所亦存在过错,即在未与赵女士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收取费用的情况下就在出具给法院的委托书上加盖公章,同时,由于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导致李律师擅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故应对赵女士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