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物业交替资料移交未果
2007年10月,位于场中路的某小区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续约,约定续约至2008年年底。双方约定:续约期间,如双方就是否另行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未能达成协议的,物业公司在该合同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继续履行该合同,小区业委会在此期间内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该合同终止时,物业公司应按规定将物业管理相关资料等移交给业委会。签约后,因双方就是否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业委会启动了选聘新物业公司的相关程序。2009年1月,业委会与选聘的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2009年3月,业委会与原物业公司达成移交事项的口头协议,并形成书面函件,告知物业公司于当年3月31日下午移交工作具体内容及移交程序。但因物业未到场,双方移交未成。嗣后,业委会就移交问题与物业公司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
业委会递诉状老物业遭败诉
审理中,原告小区业委会诉称:2009年3月31日,原、被告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已到期,原告也按相关规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但被告始终不肯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并拒绝撤离小区。造成新的物业公司无法进行正常的物业服务工作。被告物业公司辩称,由于原告在物业合同届满前双方没有就是否续签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违反有关物业管理规定,选聘了新的物业公司,原告解聘被告和新聘物业公司的行为均为不合法。故不同意撤离和办理移交手续。
去年3月,虹口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撤离小区,并向原告移交有关资料及物品。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续约)已于2009年3月31日自然届满,原告业已按法定程序选聘了新的物业服务单位,被告理应及时撤离小区,并积极配合原告办理移交手续。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办理移交手续,其行为显属不妥。现原告要求被告撤离小区,并按法院清点的资料及物品办理移交手续,理由正当,法院予以准许。
嗣后,物业公司提出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去年11月,小区业委会申请执行。执行中,物业公司汇付了钱款,但未能进行物品移交。经过法院多次协调,日前,原物业公司向法院移交了判决书所确定的相关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