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房
戴老伯与沈阿婆是再婚夫妻,两人均已年过80岁,戴秀秀是戴老伯的女儿。戴老伯与沈阿婆结婚后,共同居住在普陀甘泉路的售后公房里。2003年,戴秀秀和丈夫想购买商品房,便与戴老伯夫妇商量,将自己位于平利路的1楼房屋与老夫妇俩位于甘泉路的房屋调换,再将甘泉路的房子卖掉。两名老人起先不同意,但禁不住女儿的一再要求,最后答应了。之后,戴秀秀办理了甘泉路房子的售房手续,由两名老人签字卖房,所得房款都被其拿走用于购买商品房。
两名老人提出将平利路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可戴秀秀却以手续费太高为由拒绝。不过,她出具了一份字据,上面写明“平利路房子的产权归戴老伯夫妇所有,任何其他人无权支配和拥有”,还将房屋的产权证交给两名老人保管。拿着字据和房产证,两名老人放心了许多。
变卦
2011年下半年,戴秀秀找借口将平利路房屋的房产证借走,接着将好几个亲戚朋友的户口迁了进去。两名老人起了疑心,再次要求将房屋过户,遭到女儿的断然拒绝。女儿称,房屋的产权不可能变更给二老。为了讨回房子,戴老伯夫妇只得将女儿和女婿告上法庭。
法庭上,女儿认为并不存在换房事实,戴老伯夫妇卖掉甘泉路的房子后,自己没有拿到一分钱,购买商品房的钱是自己卖掉其他房子才筹集到的。之所以让两名老人到平利路房屋居住,是考虑到二老不适宜居住楼层高的房屋,才将房子赠送给二老的。在房屋产权没有过户前,赠与行为并没有完成,自己有权撤销赠与。写字据只是为安抚二老,让他们安心居住。
老人则找来了甘泉路的老邻居和一名知情的亲戚,证明曾存在换房事实,但被告均未予认可。
胜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名老人提供的甘泉路房屋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和字据足以证明出售甘泉路房屋与迁入平利路房屋的关联性,而甘泉路邻居的证词及亲戚证人的证言则辅助证明原被告之间房屋交换的事实。法院认为,甘泉路房屋为两原告唯一居住用房,在没有重大事件或变故的情况下,两原告无故出售房屋的可能性不存在。结合两原告实际入住平利路房屋、字据、被告将产权证交由原告保管的事实,证明房屋交换事实成立。被告所称的存在赠与关系的事实难以确立。(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张真 本报记者 徐轶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