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分手毁女友脸
2011年11月4日晚,苏州市虎丘路月季园8幢101室内,一对大学生情侣正在推推搡搡。
“我们性格不合,在一起不会幸福的!”女孩手拿拖把朝男孩身上乱戳。“不要提分手,我求求你!我知道错了!”男孩带着哭腔苦苦哀求。“你走吧,赶紧走吧!”一通数落后,女孩使出全身力气推男孩出门。
在推力惯性的作用下,男孩后退五六步,一手拍在身后梳妆台的镜子上,顿时,碎玻璃散落一地。这时,惊人的一幕发生了。被震怒的男孩抓起一块玻璃碎片就划向女孩的面颊。“得不到你,我让你这辈子没脸见人!”
2012年8月2日,检察机关指控称,因感情纠纷,被告人丁敏远持碎玻璃片在被害人刘慧慧住处将其脸部划伤,经司法鉴定,构成人体重伤。
法院发禁止接触令
庭审后,合议庭考虑到该案是因青年男女恋爱纠纷引发,被告人未满十九周岁,心智尚未成熟,同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件审理期间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对方的谅解。据此,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考虑到本案情节以及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在被告人服刑期间,禁止其主动与被害人接触,一旦违反禁止令的规定,将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被害人刘慧慧说,“经过法院做工作,对方同意一次性赔偿我10万元用于后期整形美容治疗,对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能很快赔偿到位,足以见得对方的真诚悔过。张法官开导我和爸爸要宽容,毕竟对方年纪小,要是判实刑可能毁了一生,我也不希望看到这样的结果。”
违反禁令可收监服刑
据了解,“禁止令”不是一纸空文,违反“禁止令”的可收监服刑。2011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禁止其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通俗称其为“禁止令”。 据扬子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