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闸北区法院判决刘先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拖欠物业公司的今年1月至4月的物业管理费5208元。
刘先生系该小区301室房屋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为83.93平方米。物业公司分别与该小区和相邻一小区的业主大会同时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对刘先生所在的小区实行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大会止。今年1月至4月,刘先生未支付物业管理费5208元。
案件庭审中,刘先生认为,对物业公司所述自己未支付物业管理费的时段无异议、对金额有异议。
不支付的理由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系母子公司关系,自己在验收房屋时发现煤气没有接通,水表、电表、电话线接口没有,墙体质量不合格,楼上装修时,卫生间出现漏水现象。房顶出现剥落现象,窗框倾斜。煤气在交房后一年才接通。房屋漏水现象是物业公司不作为的结果,严重影响到了自己及其家属居住。在开发商移交物业公司后,物业公司不进行维修。抽水马桶漏水问题是自己解决的,请人重新布排水管,自己垫付了资金。物业公司维修其他住户时,破坏了自己家的雨篷,曾向物业公司反映,还打过报修电话。因物业服务不到位,造成被告与邻里发生纠纷被打成轻伤。
法院认为,原告在日常物业管理过程中,对业主的服务应当及时,对业主的报修应当积极予以回应。本案被告的辩解及要求不足以成为拒付物业管理费理由,法院难以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