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的要务,事故隐患排查是单位法定代表人等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和义务。据介绍,《办法》一是细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五项职责。二是规定了单位违法时主要负责人应受的行政处罚。针对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隐患排查治理的违法行为,在处罚单位时也设定了对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形成从隐患问责到事故问责的全过程管理。三是规定了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对外披露。生产经营单位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且负有责任的,监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记入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在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行为基础上,《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一是明确职责分工。规定了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的统筹协调责任,以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责任;在专业主管部门层面,明确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对相应领域、事项的监管执法责任。二是细化监管要求。明确由监管部门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于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监管部门必须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治理,并及时组织复查。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一级事故隐患,必须进行现场核查;必要时,可以采取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等应急措施。三是确立年度督办计划制度。明确由安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事故隐患年度督办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对列入督办项目的标准及督办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种类和处罚条款,并针对监管部门不作为或者乱作为的法律责任,也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