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至6月间,黄剑等人先后被某娱乐公司招聘为雇员,为赌博人员提供“一条龙”服务,并获取相应的报酬。同年9月10日下午,上海警方从该赌博游戏机房内查获“年年有渔”赌博游戏机1组、“渔乐无穷”赌博游戏机1组、“双管马蹄蟹”游戏机1组、无名赌博游戏机2组以及部分营业款。到案后,被告人承认前来玩赌博机的熟客多,赌博机每日所收营业款在1万元至2万元之间。碰到输红了眼的赌徒,他们会“人性化操作”,给赌徒数十元的回家“打车费”。
法院认为,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在游戏机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却为获取报酬积极协助他人开设赌场,这一行为构成了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