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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法院民庭“调解能手”吕长缨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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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2月07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化解纠纷不能当法呆子
——杨浦法院民庭“调解能手”吕长缨的故事
郭剑烽
绍波 图
  “不到迫不得已,居民不会来法院。”曾主持“社区巡回法庭”的杨浦法院民庭法官吕长缨,对这句话更有深刻体会:“要想化解纠纷,法官不能当法呆子,必须深入了解案件起因,了解当事人的生活状态和对纠纷的预期,这样才能全面地掌握案情,做出合法合理的判决。”

  变诉为调

  吕长缨在诉调对接中心工作时,收到一起因清洗公共水箱造成的渗漏水纠纷案件。渗漏水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认为居民的实际损失并没有预先想的那么大,所以对协议解决纠纷并不配合,态度强硬,坚持要走司法程序,居民意见很大。吕长缨看过现场后认为,居民家中遭水浸存在损失是事实,尤其是装修损失比较大,考虑到诉讼中损失评估,受水淹的部分居民为等待结果不能自行恢复原状,会影响日常生活。

  吕长缨很快组织双方调解。她对物业公司释明,虽然鉴定之后,居民能够拿到的赔偿额可能达不到双方目前协商的数额,但本起纠纷中居民无过错,如需鉴定,鉴定费将由物业公司承担。仅鉴定费用就是一笔不小的数字,另外,物业公司还要全部负担案件诉讼费。与其把钱花在走程序上,不如用来赔偿损失:一方面物业公司需付数额可能少于走完诉讼程序需要支付的数额,另一方面居民也获得满意结果,便于物业公司将来继续开展工作。经过吕长缨的不懈努力,这起纠纷以调解告终。   

  变繁为简

  去年7月,吕长缨收到一起标的80余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情本身并不复杂,若直接安排双方当事人开庭,由于涉及对账、财物审计等问题,一庭不能解决问题。

  吕长缨得知,双方当事人曾经是多年好友,被告对本案原告请求支付金额没有异议,且被告方企业发生员工工伤事故资金困难,并非有意拖延付款。于是,她多次与原告联系,希望给予被告一段时间先解决职工的工伤赔偿事宜,对劳动者负责。通过吕长缨耐心细致的工作,原告终于松口同意给予被告一定的宽限期,表示理解被告的难处,并主动提出放弃逾期违约金;被告方为示诚意,则要求将“如到期不履行支付义务则仍支付逾期违约金”的条款写进调解书。

  面对一起可能拖沓冗长的商事纠纷,吕长缨凭借多年的调解经验,采取积极手段从中斡旋,在短短一周内化解了矛盾,还保证了案外人的利益不受侵害,双方当事人对她细致认真的工作方式赞赏有加。 

  本报记者  郭剑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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