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同时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逐步免费开放。
旅游法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此外,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
景区门票提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 | |
首部《旅游法》“十一”起施行 | |
导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 可要求旅行社支付赔偿金 | |
旅行社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 不得强迫游客参加另付费项目 | |
“五一”前后1200余家景点票价优惠 | |
上海天气 | |
广告 |
新民晚报要闻A02景区门票提价应提前6个月公布 2013-04-26 2 2013年04月26日 星期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