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为讨薪者“帮腔”
法官:“你在公司担任什么职务,公司拖欠你多少工资?”
原告陈某:“我在公司担任副总经理,公司拖欠我100多万元工资,还有综合保险等。”
法官:“被告承认拖欠原告工资吗?”
被告公司:“我们承认拖欠陈某工资,而且还可以提供证明材料,只是现在没钱支付,希望法院马上调解或判决。”
这便是近日出现在浦东新区法院里的蹊跷一幕。
去年5月,陈某将上海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105万元,以及补缴综合保险,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等。
和普通劳动争议原被告双方激烈辩论的场景不同,被告公司不但为陈某出具了一份证明,证明其在公司的职务,还承认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表示双方约定年薪是税后24万元,但2010年9月以来,至今没有支付工资。2004年到2010年8月,也拖欠未补足的年薪45万元。
为此,原被告双方都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出具调解书。见惯了劳动诉讼案件原被告“扯皮”,民一庭法官马建红警觉起来,发现状告同一家公司的共有5起劳动争议。随后,又有9起类似案件起诉到法院,两批诉讼标的总金额高达近300万元。
解开蹊跷诉讼幕后目的
公司如此“帮腔”劳动者到底是为什么?法官到执行庭调查发现,这家公司外债累累,在执行庭里有多起待执行的案件。原来,投资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但公司在投标了某地块后,却遭遇国家调控楼市政策出台,资金周转出现问题、背负了诸多外债。去年2月13日,公司因经营不善进行资产重组,并刊登债权登记公告。2月28日,陈某等分两批就就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而公司开给14名当事人的工资等证明材料,“恰巧”就发生在仲裁裁决后的两天。
法官再详细调查公司员工的情况发现,根据工资单上载明的月工资和纳税记录,陈某工资每月最多在四五千左右,从没达到年薪24万元。其他号称“高薪”的员工同样如此。而且,这些“员工”中,有的并无在公司上过班的相关记录,有的是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的外甥、妹夫、连襟、嫂子、兄弟等。
由此,法官也识破了这群人诉讼之意不在“欠薪”的真实目的:他们是想钻法律空子,企业倒闭资不抵债,对企业拖欠员工的工资款等可以优先偿付,以此将资金“套出”。浦东新区法院一审、市一中院二审均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白皮书警示恶意诉讼
这样的案件在浦东新区法院并不只一批。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出台“2012年劳动争议审判白皮书”,总结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的主要问题,其中重要一项内容就是:劳资联合虚假诉讼。
据分析,这类案件往往有以下特点:
■ “表面”的诉讼原因通常为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及工资差额。劳动者诉称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不合法、且有长期不支付或不足额支付工资等情况。
■ 劳资双方“约定”的薪酬与劳动者实际薪酬存在较大差距。劳动者常举证称企业曾与其约定远高于实发工资的高额工资。
■ 劳资双方就诉请及证据无“实质”争议。企业往往对劳动者的请求不作实质性答辩,且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予以认可。
■ 涉案标的较大且存在批量倍增之情况。由于劳动争议案件免收诉讼费,当事人往往“大开口”,将标的开得很高,还存在针对同一主体的大批量案件,如上述涉及投资公司的14件案件等。
白皮书分析,在这些案件中,企业如果和劳动者暗中约定通过诉讼获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就可以确认其对劳动者的债务,并进而利用此类债务在清偿顺序上对第三方普通债权的法定优先性,规避其本应履行的义务。
为此,浦东新区法院加强了劳动合议庭与公司及破产合议庭之间的信息沟通,在审理中严格审查当事人,并着重查明涉案企业之经营状况及债务情况,以免侵害案外人的权益。
另外,从今年1月1日起,修改后的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