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44岁的刘家所系安徽省农民,曾在2004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2012年4月因殴打他人被处行政拘留8天并罚款人民币500元。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13日午夜至次日凌晨,身为瓦工的刘家所在铁路淮南站广场,见被害女子独身一人,便上前搭讪,被害女子未予理会,并向车站西侧走去。刘顿生邪念,随即尾随被害女子。在行至车站西侧小树林边时,刘将被害女子按压在地,抓取湿泥捂住被害人口鼻。随后,刘强行与被害女子发生性关系。得逞后,刘又将半块砖头压盖在被害女子鼻部的湿泥上。7月14日5时40分许,当地群众发现被害女子尸体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被害女子系被他人闷堵口鼻而窒息死亡。
强奸致人死亡案发生后,公安机关将尸检时发现的相关证据提取后保存。2003年9月,上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将上述DNA检验数据输入公安部DNA数据库。
去年4月21日,刘家所因殴打他人被行政处罚,公安机关采集其指纹及DNA信息,上报后经比对,比中“7·14”案犯罪嫌疑人DNA信息。同年10月9日23时30分许,刘回到租住房时,被守候多时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刘对其1998年7月13日午夜至14日凌晨在淮南火车站附近强奸、杀害一年轻女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犯罪事实与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摄影照片、尸检报告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强奸犯罪的具体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