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双方对于事发经过及赔偿治疗咬伤的医药费等费用并无太大争议,法庭同时查明,张女士未办理养犬登记和免疫接种,事发时未牵狗绳致狗失控,违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但是,对于张女士是否要承担刘小姐流产的医药费以及精神损失,双方产生较大分歧。
为此,法官专门向为刘小姐实行人工流产手术的医生询问得知,生产厂家提供的文件专门注明,狂犬病疫苗为灭活病毒疫苗,灭活病毒不能通过胎盘屏障,不会导致胎儿出现异常。而且,国内外开展的研究迄今尚未发现狂犬病疫苗会引起流产、早产或致畸现象。因此,刘小姐进行人工流产并非遵医嘱所作的必然选择,不应由张女士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考虑到刘小姐出于对胎儿健康的顾虑,选择流产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可由张女士适当赔偿,因此,法院判决张女士对刘小姐因人工流产所造成的损失承担50%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