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殴打总经理所以开除
2012年8月,上海一塑材公司将市民马先生起诉到法院。
公司在起诉状中这样写到,6月4日当天,马先生擅离工作岗位,外籍总经理董先生看到后,和部门经理对他做出口头警告,称再这样将扣除当月部分工资。马先生听后没有悔改,反而在听到将对其进行处理后,冲到总经理办公室闹事,并殴打总经理。经验伤,总经理右上肢和左下肢多处软组织受伤。
公司认为,马先生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以及规章制度,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和他的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员工 开除后才发生肢体冲突
但马先生的说法却截然不同。他说,那天本来在家休息,是主管通知才去加班。中午由于身体不适去了趟洗手间,总经理董先生路过,认为他擅离岗位,于是批评了他。由于言语不通,马先生伸出刚洗过的手做解释,却被董先生直接掐住。随后赶来的主管阎先生将两人分开。后来,马先生在员工休息室喝水,董先生认为他再次擅离岗位,两人再次发生纠纷,董先生当即表示要开除马先生。
下午2时多,马先生收到了退工单。他去找总务部副部长理论,董先生刚好经过。“总经理不让我进办公室,还推我,我就踢了他办公室的门,并和他发生了肢体冲突。”
马先生认为,自己是在被开除后,与总经理发生了肢体冲突。因此公司以争吵、骂架等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与自己劳动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法院 公司解除合同违法 应付赔偿金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塑材公司究竟什么时候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马先生被开除前究竟有没有严重违纪行为?
调查发现,事情发生后,派出所组织总经理董先生与马先生进行了调解。从调解协议书内容可知,双方当天12时许因工作事情在公司发生纠纷,“乙方(即董先生)代表公司将甲方(即马先生)辞退,后甲方在乙方的办公室门口与乙方发生纠纷并动手打了乙方。”可见,马先生有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以后才与总经理发生肢体冲突的主张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此外,尽管公司称马先生与总经理冲突后,已一并向他送达退工证明、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和员工奖惩表,但并无事实依据。马先生则称,这两份文件直至仲裁庭审中才交给他。可见,公司解除与马先生的劳动合同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因此判决,塑材公司应支付马先生赔偿金4.9万余元。
通讯员 王治国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