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在2010年8月报名成为一家健身馆的会员,去年8月7日晚,他来到健身馆练习拳击,在基础训练完成后,与另一名会员进行对打。回家后王先生一直觉得左眼不舒服,8月13日经眼科专家诊断为左眼孔源性视网膜脱离,后住院手术。
王先生认为自己的病情是因为8月7日晚上对打过程中,被另外一名会员打伤左眼造成的,健身馆没有尽到安全保障,因此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处健身馆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
法院根据调查,再结合健身馆教练在派出所笔录等,最终推定认为王先生的眼伤是在健身馆练习拳击时被打伤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认定事实存在。
法院还认为,王先生自身在本案中存在过错,练习对抗性强的拳击活动,不购买头盔,本身就是一种对自己不负责的态度。尤其双方在自愿打实战的情况下,对实战中出现的风险王先生也应该预知,故其本人需承担主要责任。最终法院酌情确定健身馆承担2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