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认为,一审判决量刑明显不当,理由有三条:
第一:一审判决未依法对被告人郭玉驰从重处罚。根据刑法,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而一审判处郭玉驰5年有期徒刑并未体现刑法的规定。
第二: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深。郭玉驰在回家途中看见被害人即产生奸淫意图,遂将被害人抱走,因被害人哭闹,又将她抱回原处,后再次将被害人强行抱至家中实施奸淫。郭玉驰犯罪意图坚决,受害人无任何自我保护能力,且系四周岁幼女,可见被告人作案动机卑劣。
第三:犯罪行为影响恶劣。郭玉驰系国家公务人员,其犯罪行为严重违背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操守,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形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