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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诈骗达5000元即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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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06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网站发布“信息” 租借会所“招聘”
检察官提醒: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诈骗达5000元即构罪
罗涛 江跃中
  本报讯 (通讯员 罗涛 记者 江跃中)日前,宝山区检察院起诉了一起诈骗案,两名男子在网站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后,租赁包房会所进行“面试”,短短10天就骗取了4名被害者的信任。

  据介绍,今年6月的一天,一名孙姓男子来到宝山公安分局报案,其称在某网站上看到招工信息,通过电话与一名自称为“金经理”的男子联系后,在宝山通河地区某会所内交予对方2000元的押金、600元的红包钱以及一条利群香烟,之后再也无法联系上对方。根据孙某提供的信息,6月6日,宝山公安分局民警在宝山区一二八纪念路,将涉嫌假借招聘诈骗的两名嫌疑人胡某、张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胡某、张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时还交待了以同样手法诈骗另外3名被害人的犯罪经过。

  办案检察官提供的卷宗显示,今年5月下旬,犯罪嫌疑人胡某、张某结伙在宝山一二八纪念路一会所租赁包房后,在某网站上以虚构的“上海科泰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发布虚假的招工信息,并以“钱杰”、“钱经理”、“金经理”的名义,与应聘者联系并进行“面试”。在与应聘者签订虚假的劳动合同后,两人便以需要支付服装费押金、油卡和汽车押金及疏通关系等费用为幌子,先后骗取孙某等4人人民币共计7200元。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一般的诈骗案追究刑事责任的起刑点在1万元,而本案中胡某、张某的诈骗数额虽然不满1万元,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本市办理部分诈骗类犯罪案件具体数额标准的意见》,诈骗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但系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也构成犯罪。本案中胡某、张某通过租借会所实施招聘的手段有一定迷惑性,一些被害人看见招聘场所比较豪华而对招聘真实性深信不疑,从而被骗。对此,也要提醒广大应聘者,通过互联网、短信、广告等公共途径获取招聘信息时要有一定的风险防范意识,应聘前尽量对招聘单位的情况进行一定的了解核实,而当招聘者要求支付押金时,更要提高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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