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能静诉称,2012年6月,她发现被告在其下辖的两个网站擅自使用了她多幅照片,用于万众医院吸脂减肥手术、改脸型手术以及隆胸、假体隆胸等女性私密整形手术的商业宣传。她认为,万众医院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她的照片用于商业性宣传,侵犯了肖像权,同时,根据万众医院擅自使用她肖像所处的位置、所涉内容,使她蒙受了很多误解,同时侵犯了她名誉权。为此诉至法院,要求万众医院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新民晚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4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4万元、公证费2900元、差旅费1407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万众医院在营利性的宣传活动中,未经伊能静同意使用其照片,侵犯了她的肖像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万众医院向伊能静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公证费2900元、差旅费1407元,驳回伊能静其他诉请。
万众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涉案照片是其形象代言人饶冬冬的照片,而非伊能静本人照片,当下整容行业发达,照片中的人与伊能静相似,并不能说明就是她本人。即便照片是伊能静本人,但也是由饶冬冬提供的,万众医院并不知情。而且,原审认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也过高,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伊能静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伊能静本人并未到庭,其代理律师辩称,伊能静商业代言费高达数百万元,从未代言过类似本案的产品。经伊能静本人辨认,万众医院在原审中提供的10张饶冬冬的照片中,有9张是伊能静本人的照片,其中部分是伊能静在上海代言某产品时拍摄的照片,其余部分是她为《男人装》杂志拍摄的照片。原审判决的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请求维持原判。
庭审过程中,万众医院递交了饶冬冬出具的关于代言费的收据;伊能静则出具了一张刻有其本人录制的一段录像的光碟,向法庭说明未能出庭原因及相关涉案照片的出处。双方还就万众医院提供的10张照片是否都是饶冬冬本人、两个涉案网站是否均由万众医院运营管理等问题,展开了多回合辩论。
庭审过程持续了近一个小时。鉴于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法官表示,将在庭后开展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将择日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