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装店变身牛肉面馆
2012年12月,经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张先生将自己一套底层的街面房出租给陈先生使用。两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期一年,沿街面前间作为店铺使用,后间及其余部位作为居住使用;陈先生在租赁期间不得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转让或交换其中任何部分。
去年5月初,张先生路过出租的房屋,不禁吓了一跳。当初陈先生承诺租房是自己用来开服装店的,但眼前呈现的分明是一家装修一新的“中华牛肉面”馆。张先生立即找陈先生交涉,但陈先生所留的两个手机号码,一个关机一个停机。张先生找面馆老板交涉,对方则不予理会。感到情况严重的张先生立即向警方报案。在警方的提醒下,张先生向法院起诉,提出两项诉讼请求:一、解除与陈先生的房屋租赁合同;二、面馆经营者马先生立即腾清并搬离涉案房屋。
然而此时房客陈先生已经消失得无影无踪,没有丝毫讯息。法院只能以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陈先生到庭应诉。所幸经营面馆的马先生出庭应诉。但马先生的一番说辞让张先生的心又悬了起来。马先生告诉法官,他是以13万元的价格从陈先生手里转租过来的,而且征得了张先生的同意,现在连本都没有捞回来,怎么可能说搬就搬呢。马先生要求继续向张先生支付租金,不同意马上搬离。
法庭于近日作出判决:解除张先生与陈先生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马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腾清并搬离。
法官点评 审判长章晨煜表示,被告陈先生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将房屋转租给马先生,严重违约,张先生有权根据合同约定解除租赁合同。被告马先生提出以13万元承让房屋并经张先生同意,对此,马先生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张先生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合法有据,法庭予以支持。
吊灯坠落伤及女房客
2012年3月,邹先生将一套三室两厅的住房借给邵女士一家居住使用,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年租赁期很快就过去了。去年3月,邵女士表示再续租半年,邹先生爽快地答应了。
然而去年5月上旬的一天,邹先生接到邵女士电话告知,说客厅里的吊灯突然坠落,邵女士左手手掌和手臂被破碎的灯罩玻璃溅起划伤。邹先生闻讯后到出租房查看情况、探视邵女士伤情并支付了医疗费5096元。去年11月,邵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邹先生赔偿其余医疗费5036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邹先生告诉法官,当初借房子给邵女士时,屋内设施情况都得到邵女士的认可。事情发生后自己马上就去查看情况、探视伤情并赔付了相关费用。再说,好端端的吊灯怎么会掉下来呢,应该与原告的不当使用有关,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于近日作出判决:邹先生应赔偿邵女士医疗费5036元;驳回邵女士其余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承办法官胡培莉表示,原告邵女士受伤是被告邹先生提供的出租房内的附属设施造成的。邹先生对此虽有不同意见,但没有举证证明邵女士存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相关设施的情形,因此,邹先生对邵女士的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邵女士的伤情并非属于严重后果,因此,法庭对邵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出租房失火殃及邻居
去年10月,沈先生夫妇俩被邻居吴先生一家告到了法院。吴先生在诉状中称,他与沈先生是隔壁邻居,他家住401室,沈先生家住402室。去年2月1日早上,402室房屋发生火灾,火势蔓延到401室,造成401室房屋阳台、门窗、地板等不同程度受损。吴先生要求沈先生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2700余元。
法庭上,沈先生首先表示愿意承担经济损失。但沈先生提出两点不同意见。第一,各项损失金额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第二,402室实际上由房客居住使用,根据火灾事故认定,无法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因此,此次火灾极有可能是房客的过错造成的,真正的责任人应该是房客。
法庭为双方调解,双方一致确认了受损范围,并接受法庭的建议,从节省诉讼成本考虑,不再就受损范围及修复方案申请司法鉴定。但在一些项目的赔偿金额上,双方还是争执不下。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判决:被告沈先生夫妇应赔付原告吴先生家门窗损失费、墙面整修费等共计17293元,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 主审法官侯欣琳表示,由于导致火灾发生的原因存疑,本案是按照相邻关系纠纷来处理的。402室房屋发生火灾给401室房屋造成了损失,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被告如有证据证明存在实际导致火灾发生的责任人,可另案予以主张。
特约通讯员 章伟聪 本报记者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