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姐年近30岁没有对象,其父陈老伯操碎了心,于是以女儿的名义在一家婚介所签订了婚姻介绍服务合同,并支付服务费1万元。随后婚介所安排她认识了几位男士,但都不太满意。一次陈小姐在某报纸的婚介栏目中发现该婚介所刊登了一则广告,其中有一位男士各方面条件都符合自己理想的择偶标准。陈小姐找到婚介所要求向其介绍,但婚介所以保护会员隐私为由拒绝了。
在婚介所多次介绍不成而自己有心仪对象反而不介绍的情况下,陈小姐要求与婚介所撤销合同、退还服务费,结果婚介所认为合同有效,不同意撤销合同。于是陈小姐便将婚介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与婚介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并退还服务费1万元。
审理中,陈小姐认为服务合同是父亲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代签的,侵犯和干涉了自己的婚恋自由。陈小姐还表示,服务合同写明“任何会员都可以查询本所其他会员的资料”,而自己要求婚介所提供自己心仪对象的资料时,对方以保护会员隐私为由而拒绝。
婚介所表示,双方签订合同时陈老伯表明自己是受女儿陈小姐委托来征婚的,并且陈老伯也是在征婚代理人一栏上签字。对于陈小姐要求查询会员资料,婚介所只提供安排介绍时的对象资料,而不是所有会员资料。
虹口法院认为,陈老伯未经女儿陈小姐的同意,以陈小姐的名义签订婚介服务合同,存在一定过错;而婚介所也未及时核实征婚者信息,就收取相关服务费,也存在一定过错。双方表达了调解的意向,婚介所表示自己的确在婚介过程中存在不妥之处,而陈小姐也认为婚介所为自己介绍了几位男士,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几经交流沟通,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由婚介所退还陈小姐8000元,再无其他争议。(以上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