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30: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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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8月0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丈夫过世 妻女有征收利益吗?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罗女士是外来妹,结婚时婆婆就看不上她。婚后,罗女士和丈夫同公婆一起住在公公承租的使用权房。小夫妻俩住在搭建的阁楼上,连身子都直不起来。婆婆对她也是挑剔多多,好在丈夫对罗女士体贴、关心有加,她从来不和婆婆计较。就在这个阁楼,他们有了爱情的结晶。丈夫对女儿是宝贝得不得了,而公婆却对孙女较为淡漠。

  罗女士一家虽有各种问题,但只要家庭幸福和睦,她就什么也不求了。可天有不测风云,丈夫被确诊为癌症。而罗女士家对面是垃圾房,楼下开饭店,为让丈夫有个好的康复环境,罗女士拿出家里所有积蓄,并向自己的亲朋好友借钱,付了首付,买了一套近公园、有独立煤卫的小房子。罗女士一人既要陪丈夫治疗,还要办买房手续,等一家人住进新买的房子,罗女士才稍松一口气。原本医生说只能活几个月的丈夫,奇迹般地在罗女士的精心照料下,坚持了3年多。丈夫走后,逢年过节,罗女士还会带女儿去看望公婆。今年初,公公承租的使用权房征收,分得了一定的征收补偿利益。但公婆认为,罗女士母女买了产权房已搬了出去,不是同住人,不同意给付征收补偿利益。而且罗女士丈夫过世后,他两位姐姐的户口也迁了进来,罗女士母女户口则一直在该房屋处没迁出。多次协商未果后,罗女士和女儿将公婆告上法庭,要求分得一定的征收补偿。经调查,罗女士在庭审中提供了婆婆和两位姐姐他处分得福利分房的证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规定,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罗女士及其女儿在被征收房屋处有常住户口,并在被征收房屋内实际居住。虽在丈夫患病后搬离了被征收房,但所购房非福利分房,不属于在本市有其他住房的情况,属于被征收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而婆婆和丈夫的两位姐姐虽在被征收房屋处有户籍,但她们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共同居住人,不应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罗女士及其女儿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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