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水都新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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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3月15日 星期四 放大 缩小 默认   
向生活中的“霸王条款”说“不”
张筱春
  近日,朱家角市场监管所接到市民来电反映,称其有某理发店的会员卡,理应享有会员卡优惠。但其在春节期间前往该理发店消费的时候,商家告知春节期间不能使用会员卡,只能用现金且不能打折。

  执法人员走访了被诉商家,商家表示是由于节假日,店内工作人员均加班加点工作,因此员工工资支出较高,故在此期间不接受消费者使用打折的会员卡,节后已恢复正常;且商家认为,会员卡是由其发行,最终解释权归其所有。执法人员向商家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对商家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教育;商家随后认识了错误,并表示会主动联系消费者向其道歉,为其免费理发。

  法律链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内容。也就是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这句话排除了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因而是违法的。

  法条释义:消费者在商家处办理了会员卡,可视为消费者与商家签订了一项消费者预存款项享受商家打折服务的消费协议。在协议生效的情况下,商家无权拒绝消费者使用会员卡,且会员卡虽是由商家发行,但商家无权擅自规定会员卡的使用时间段,本次事件中,商家的行为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张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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