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pi酱”真卖起“papi酱”酱料?
姜逸磊以网名“papi”“papi酱”在互联网运营并获得广泛关注,将来公司未经姜逸磊许可将涉案网名“papi酱”用于其产品上,并开办、运营名称为“PAPI酱官网”、淘宝网店“PAPI酱官方店”、微信公众号及官方微博,发布多篇相关宣传图文。
经查,将来公司推出的酱料产品由辣喜人公司生产和包装,由旅游培训中心下属研发中心监制,上述产品在名称、包装、销售及宣传中均使用了涉案网名。
姜逸磊认为,三被告行为给其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经济损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网名构成商业标识,具有较高市场价值。将来公司利用“papi酱”较高的知名度获取更大商机,取得不正当利益,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安徽旅游中心、辣喜人公司以实际行为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和监制,应当为其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三公司上诉至上海知产法院。
上海知产法院认为,将来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及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了与姜逸磊艺名完全相同的“papi”“papi酱”,并使用“这个集美貌与才华于一身的女子”等宣传用语,将其使用的“papi”“papi酱”直接指向姜逸磊。将来公司明知“papi”“papi酱”属于有一定影响力的艺名,仍未经许可使用“papi”“papi酱”,刻意与姜逸磊相关联,行为属于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力的姓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徽旅游中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将来公司的行为未经姜逸磊许可,却许可或默认将来公司使用“安徽省旅游商品研发中心监制”等文字,进一步扩大被诉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辣喜人公司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为将来公司生产了被诉侵权产品。其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属于帮助将来公司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亦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据此,上海知产法院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