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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0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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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令”保护家暴受害者
  “保护令”,这个新鲜词的“学名”叫做“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2008年3月《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试点时启用。但是,它只能在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中申请,保护受害者在提出离婚诉讼的过程中不受到更大的伤害。离婚诉讼前的申请,虽也能受理,但提出申请15天内,当事人必须提出离婚诉讼。

  “保护令”效果好

  目前唯一有突破的是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他们也是自2008年3月起开始试点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的法院之一。香洲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代敏介绍,香洲区法院发出“保护令”并不要求申请了保护令就一定要起诉离婚,未起诉离婚的法院发出的“保护令”有效期为15天。如果申请人认为还有必要,失效后可再次申请。这项试点的实践效果非常好,没有发生过再次提出申请的案例。

  代敏介绍,香洲区法院自2009年5月发出第1份“保护令”,至今已发出近50份,是全国发出“保护令”最多的法院。这50份“保护令”中,有的是在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前申请的,也有的是刚想离婚,了解到可以申请“保护令”,抱着试试看的心理申请的。从审理和回访结果看,一半是家庭暴力得到控制,受害人没有再起诉离婚;另一半是施暴方平静接受调解,没有再对受害人施以暴力。

  “电话回访受害人时,她们普遍反映,‘保护令’发出后,效果很好。”代敏说,法院也实地调查过,基本上所有的当事人一收到“保护令”,便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也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不敢再次施暴。

  能降低施暴概率

  “保护令”对施暴方有7种约束,如禁止殴打、威胁、跟踪受害人;要求施暴人从双方共同居所搬迁出去;远离受害人等,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发出适用的“保护令”。发出人身“保护令”的同时,法院会发一份协助执行通知书给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或村委会。还会告知受害人,如果一旦受害,可报警,也可告知法院,由法院对施暴人采取强制措施,也会对施暴人晓以利害。如果施暴人违反了人身“保护令”,又拒不执行民事裁定,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可对其采取罚款或拘留的处罚。代敏说,以前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达到表面的完整,司法干预后双方权益对等,也可避免打伤或致残等后果。

  金丛还提到,家庭暴力进入司法的视界,虽能降低施暴的概率,但对因家暴而离婚的妇女保护尚嫌薄弱。这样的女性在家庭中往往要靠丈夫生活,离婚后甚至无家可归。“我们也希望妇联等部门能为这样的女性提供培训或其他帮助,至少给她们留点后路,这样她们在提起家庭暴力诉讼时顾虑会少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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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晚报焦点A05“保护令”保护家暴受害者 2012-05-04 2 2012年05月04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