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主审法官的仔细推敲下,公公与叔叔的诡计被法官识破,法院依法作出了一审判决。
房产起纷争
今年69岁的吴先生和前妻朱女士育有一子叫小铭。1985年,吴先生和朱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儿子小铭判给了吴先生。之后,小铭便在爷爷奶奶的抚养下长大。
2003年11月,小铭向银行贷款10万元,从叔叔手里买下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登记在小铭名下。随后,小铭便将房子交与父亲打理,所收租金用来归还房贷。2005年1月,小铭与女朋友小范结婚。孰料,还不到一年,小铭在外做生意时因车祸身亡,但当时吴先生等人并未分割小铭的房产。几年后,随着房价上涨,小铭遗留下来的房子也增值不少,小范为此多次向吴先生索要房屋折价款。
2011年5月,小范将吴先生和朱女士诉至浦东新区法院,要求取得小铭房屋三分之一产权的折价款。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房屋由吴先生继承,小范取得房屋折价款23万余元,朱女士取得折价款33万余元。
原告成被告
就在法院作出判决前,吴先生的弟弟阿寿,也就是当时卖房子给小铭的叔叔,将吴先生、朱女士和小范一同告上了法庭。阿寿称,小铭买房时,30万元的房价只支付了10万的首付,还有20万元的余款至今未还,于是向三人起诉追讨。
法庭上,吴先生表示,当时买房相关手续是其代儿子办的,弟弟阿寿所述属实,做低房价是为了规避税费。
“这是我公公和他弟弟串通好的,当时小铭买房子花了15万元,其中首付5万元,向银行贷款10万元,均已还清。”小范气愤地说道。
“这么久了,我从来没有听到有20万元欠款之说。”小铭的母亲朱女士也很莫名奇妙。
对此,小范向法院出示了当时小铭与阿寿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转让价款15万元,其中首付5万元,银行放贷后支付10万元。
协议有真假
然而,原告阿寿也向法庭出示了一份《购房欠款协议》,协议中约定房屋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小铭,小铭向银行贷款10万元作为首付款,余额20万元在2006年底前一次性付清。协议的落款处分别有阿寿和小铭的盖章,见证人处有吴先生及吴先生哥哥阿荣及阿寿家保姆的盖章。
“落款只有盖章,没有签名,这份协议是伪造的,见证人都跟原告和作为被告的吴先生有利害关系。”小范和朱女士当庭提出异议。
那么,这份协议到底是真是假?对此,主审法官找来当时的见证人之一阿荣进行谈话,仔细询问签约当天的细节问题。
“欠款协议签订当天,小铭是否在场?”法官问。
对于法官的提问,吴先生、阿寿及阿荣,居然给出了三个不同的答案。吴先生称当时小铭和见证人都在场,阿寿称不记得小铭是否在场,而阿荣表示,当时只有小铭不在场。
显然,这是一份“破绽百出”的欠款协议。
追债遭驳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购房人、见证人等均无书写障碍,但《购房欠款协议》仅有印章而无签名或手印,不合常理,原告对此未能做出合理解释;原告等人对协议签订时小铭是否在场细节陈述不一,存在疑点;这次房屋买卖发生在亲属之间,而该协议约定的房价30万元明显高于房屋当时的房价,不合常理。
法院认为,《购房欠款协议》存在诸多疑点,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协议是小铭的真实意思,法院难以采信(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通讯员 黄丹 本报记者 宋宁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