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先生是吴女士丈夫的朋友,2011年2月春节前夕,夫妻俩听说袁先生春运一票难求,便将自家的小轿车借给袁先生,约好元宵节过后归还,然而袁先生迟迟拖延未还。
据袁先生称,因妻子生病住院治疗急需用钱,自己开口向韩某借款,同时于同年4月将吴女士的车当做自己的车抵押并交付给韩某,双方签订《抵押协议》,载明:袁先生向韩某借款人民币5.5万元,把自有车辆抵押给韩某,若5月初超期未还,本人承诺将车辆过户给韩某,以抵消欠款。之后,韩某表示袁先生未再还款,轿车也未再归还袁先生。
2012年7月,当案子在其他法院调解时,韩某表示轿车尚在自己掌控之下。次年,当吴女士将案件起诉至闸北区法院时,韩某声称车子已抵押给黄某。而黄某也承认车是韩某抵押给自己的,但因自己没有驾照,便将轿车停在小区,实际仍是韩某使用。
法院认为,车辆为吴女士购买,且登记在吴女士名下,为吴女士的合法财产。黄某取得车辆由韩某抵押给他,并非由吴女士交付给他,且未征得吴女士同意,因而黄某取得车辆无法律依据,现吴女士要求黄某返还车辆,于法有据。韩某在取得车辆时,应当清楚车辆产权人为吴女士,却仍然将车辆抵押给黄某,故应当对黄某返还车辆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袁先生经法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