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女士与顾先生经人介绍认识并结婚,生育有一子小伟。婚后,廖女士一家的房子遭遇动迁,廖女士、顾先生、儿子小伟及顾先生的父母总共五口人均为安置对象,共分得A、B两套动迁安置房屋。一家人协商,A房屋产权人为廖女士和顾先生,并由廖女士一家三口实际居住,B房屋产权人为顾先生的父母和小伟祖孙三人,由顾先生的父母居住。后来,廖女士与顾先生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离婚,当时对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小伟的抚养问题一并进行了处理,小伟与母亲廖女士共同生活。
不久后,廖女士得知,顾先生的父母瞒着她将B房屋抵押给了银行进行贷款,而且前夫顾先生和他的父母居然还伪造了虚假的结婚证、出生证明和户口本,并由顾先生的朋友沈某冒充小伟的母亲代小伟在抵押合同上签名,并办理了B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廖女士非常气愤,她认为,儿子小伟是B房屋的产权人之一,虽然小伟现在只有六岁,还未成年,但是他对B房屋的产权应当得到法律保护,现在前夫一家在没有告知他们也没有经过他们同意的情况下就将有儿子份额的房屋作抵押,侵犯了儿子的合法权益。于是廖女士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顾先生的父母与银行之间的抵押合同无效。
【评析】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本案中,B房屋登记在小伟与他的祖父母名下,因此三人都是B房屋的共有人。而小伟的祖父母及父亲在未征得小伟的法定代理人,即廖女士同意的情况下,伪造结婚证、出生证明及户口本,将B房屋用于抵押贷款,侵害了小伟对B房屋所享有的物权,所以小伟要求确认以他和祖父母三人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而本案中作为抵押合同另一方的银行,在贷款审查过程中未尽到基本审核义务,对于B房屋的抵押权并非善意取得。
【判决】
最终,法院判决以顾先生和他父母等人名义与银行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涉及B房屋的抵押条款无效。
市政法委案件评查专家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法律咨询热线:63546661